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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新政策规定2021?2021海南公积金贷款

观看 人 | 编辑:zlq | 发布时间:2021-08-11 11:42

   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新的正常规定2021?2021海南公积金贷款,详情见下文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国家有关 “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要求,自6月10日起,海南省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机制。

  《通知》显示,在实际贷款额度计算方面,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即计算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pide;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一)贷款额度、缴存余额、月均缴存额以万元为计算单位。

  除贷款额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不高于下列限额标准,取其中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额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单方缴存,以及不同房屋类型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3.按现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推算还款能力;

  其中,还款能力=月均缴存基数×55%,应大于或等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中,月均缴存基数=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基数&pide;实际缴存期数。

  (1)属单位缴存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规定的所在市县月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账户流水单(银行签章),将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额和月缴存额计入月均缴存基数。

  (2)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取两者中的最低值核定还款能力。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年限、月均缴存额可按规定计入测算,但仅可享受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三)缴存余额

  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为准。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金额,可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金额,不予计入测算。同时核算以下条件:

  1.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而提取的缴存额,可计入测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缴存余额仍保留在原缴存地的,不予计入测算;在省外的缴存余额已转入海南省的,可计入测算。

  3.曾经或当前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四)缴存年限

  缴存年限=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累加的实际缴存期数&pide;12。

  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48个月内,连续断缴3个月(含)以下并补缴的期数,可按实际补缴期数计入测算;连续断缴4个月(含)以上并补缴的期数,不予计入测算。

  对曾经在省外缴存、当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续计算其在海南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期数,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五)月均缴存额

  月均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额&pide;实际缴存期数。其中,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0.60&pide;月均缴存额计算;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以固定值4计算。

  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该通知还指出,将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规模和风险管理等情况,适时调整“存贷挂钩”计算方式及规定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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