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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昌生三胎奖励政策如何?是否有三胎奖励政策?(2)

观看 人 | 编辑:zlq | 发布时间:2021-07-15 14:36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指的是公民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的费用。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是不同的,对于个人来说,收入多少也可以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数额。社会抚养费是强制征收的,当事人如果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相关部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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