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双减”政策,进一步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及校外培训压力!(2)
6.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2021年新增融合型、共建型城乡教育共同体1500家;教育共同体覆盖所有乡村学校和60%的镇区学校。到2025年实现乡镇学校教育共同体全覆盖,以此促进城乡教师更好交流、促进优质教育资源下沉,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7.实施初中提升培优工程。实施每三年为一轮的初中学校提升行动,显著提高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形成一批主要通过内涵发展提升办学水平的现代化初中学校。办好家门口的公办初中学校,缓解家长择校焦虑。
8.深化高中招生改革。2021年开始,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公民同招”政策,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全省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6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缓减升学竞争压力。加强中考命题管理,合理控制考试难度,积极推进中考试卷全省统一命题。支持县域普通高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快实施“县中崛起”工程。
9.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各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建立财政补助、公用经费分担、适当收取服务费或代收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确保经费筹措到位;将用于在职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
(二)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10.全面摸清培训机构底数。全面排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从业人员数、招收学生数、预收费等方面情况,建立基础工作台账,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和“浙里培训”平台系统,同时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11.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教育、文化与旅游、体育、人社、科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技能类、科技类等培训机构实施归口管理,根据类别属性制定标准,设置条件,严格审批,加强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
12.规范线上线下审批工作。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通过的纳入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13.完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登工作。将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转登为非营利性机构。按照公益普惠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转登工作办法、时间表和路线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登工作。
14.严格监管学科类校外培训时间。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控制培训结束时间,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不得留课后作业。
15.从严规范培训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不良学习方法;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16.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制度,形成事前预警、事中预防和事后防范机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开设预收费资金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签署协议,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制定对大额资金异动的管控、最低存款余额的监督等措施;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17.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管理。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别信息;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8.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落实资本管理“四个不得”,即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19.强化校外培训机构营销监管。加强广告和网络管理,不在主流新闻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学生作业本、教辅材料等学习用品上严禁印刷任何形式的广告;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其他垄断行为,全面规范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20.建设“浙里培训”数字化监管平台。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依托“教育大脑”工程,按照“省级统建、地方创新”的思路,构建准入、监管、执法全流程闭环管理的智慧监管平台,提升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的数字化监管水平。
(三)切实加强家校社协同
21.支持和规范学校引进非学科培训机构。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研究制订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准入条件、遴选程序和监管措施等。
22.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师资来源。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不得聘任在职中小学教师;清查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23.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勾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按要求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24.“双减”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25.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密切家校沟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努力形成减负共识,积极动员引导家长不安排孩子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充分利用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纪念馆、文化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礼堂、儿童之家等校外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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