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款,对方拒开发票存在哪些风险?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付款后对方拒绝开发票的情况,不开具发票存在一定的风险,下面来了解一下存在哪些风险!
风险点一、合同未约定开票导致无法取得发票
根据规定,采购方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不同企业的业务规范程度不同,钢铁企业有时仍可能遇到销售方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尤其是合同中若未就此事项做出约定时,双方更容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
在涉及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裁判结果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完全支持采购方的开票请求。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事宜,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采购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是虽然支持采购方的开票请求,但认为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方应开具相应发票,但因开具发票及纳税事宜,属于国家税务机关行政主管,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第三种则是认为,未约定即不应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一些法院认为,因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而损失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采购方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发票开具事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规定,销售方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销售方仍然应当开具发票。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既然民法典已明文规定单证的安排事项,法院应当据以支持买受人请求。
风险点二、采购凭证无法用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可以采用收款凭证等非发票凭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容易因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产生争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后,其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若交易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换句话说,内部凭证等非发票凭证,也可以用以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内部凭证主要包括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因此,通过散户、个体供应商渠道采购废钢的钢铁企业,必要情况下,可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符合规范的内部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采购支出。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同时,会计原始凭证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当中,内部凭证因不合规范,而无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钢铁企业务必做好内部凭证的规范工作,注意和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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